文档介绍:第十一章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本章简单介绍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经过交易洽商,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由于
种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往往会引起贸易双方的争议与纠纷,为了保证进出口交易的顺利进行,出现问题会有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订立合同时贸易双方必须有预见性地将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办法作为一般交易条款纳入合同之中。
本章结构图
第一节违约与索赔
在国际商品买卖过程中,任何一个中间环节出现差错,或买卖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而且直接或间接地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都可能引起争议,受损的一方就会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违约一方就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一、违约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所谓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一方违约,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而受害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补偿要求,这是国际贸易中所有当事人应普遍遵循的原则。
(一)违约行为的种类
国际间货物买卖的当事人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卖方违约
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拒不交货;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的有关规定不符;卖方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全,份数不够,或货单上有错误等。
2、买方违约
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货;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赎单;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根本不开立信用证;在FOB条件下,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3、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内容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双方理解或解释不统一,造成一方违约,另一方蒙受损失;或在履约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有关国际惯例以及对方国家有关法规和习惯做法不了解等,也容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
(二)违约的法律后果
从违约的性质我们可以将违约分为两种:第一,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的故意行为导致违约;第二,因买卖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疏忽、过失而导致的违约,从而使买卖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取决于有关法律对此所做的解释和所确定的法律责任。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 - Fundamental Breach)两类。
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所谓非根本性违约是指,如果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这种结果,那么就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非根本性违约,则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违约情况的划分,是从违约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来确定的。
2、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1983年货物买卖法》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所谓违反要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同时,该法律规定,如果违反要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违反担保,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那么,在买卖合同中,哪些条款属于“要件”,哪些条款属于“担保”,英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每一份“合同所作的解释”来判断,也就是“根据合同推定出双方意愿。根据英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款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联系的条款属于担保。
由此可见,英国《货物买卖法》对于违约情况的划分,是以违约所涉及的合同条款本身的性质而确定的。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惯例对于违约行为的解释及违约后的处理方法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在解释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任意性。因而,就有可能发生违约的情况相同,但由于当事人所在国家不同,或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受害人得以采取措施的权利因而也就不同。
二、索赔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涉及的索赔,根据环节或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由于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向运输承运人提出的运输索赔;由于贸易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责任人提出的贸易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索赔。在此我们重点介绍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索赔。
(一)索赔和理赔的含义
索赔(cla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