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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15非国际航行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规定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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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15非国际航行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规定文档.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9/5/2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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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国际航行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8]446号1998年8月21日)有关单位:根据SOLAS公约第IV章的规定,从1999年2月1日起,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将全面实施。我国的GMDSS岸上设施也计划于1999年2月1日全部投入使用。另一方面,我国海岸电台将继续开通现行的遇险和安全通信系统的业务,对500KHz和2182KHz至少要值守到2001年2月1日,对VHF16频道至少要值守到2005年2月1日。考虑到上述情况以及我国航运企业的处境,为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设备,现对我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1994年修改通报做一定的修订,对我国非国际航行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1)本规定适用的所有船舶应于1999年2月1日之前,按表(1)的要求配备奈伏泰斯接收机、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和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2)在(1)规定的前提下,对1999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①在2001年2月1日或本局可能确定的其它日期之前,应符合本规定的配备要求,或符合本局颁发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中的有关要求。②在2001年2月1日或本局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后,应符合本规定的配备要求。(3)在1999年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本规定所有适用的要求。(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适用的船舶应按表3(1)的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表3(1)序号设备名称按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数量,(台)A1海区A1以外的海区1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1台2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配1台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1台3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VHF EPIRB)4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satellite EPIRB)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任选一种,1台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1台5中频无线电装置(MF)6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7船舶地球站(SES)根据实际海区任选一种,1台8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2台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3台,船长为20m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船舶配2台9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1台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2台,船长为20m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船舶配1台注:我国A1和A2海区的划分见附件。(2)航行于遮蔽水域的船舶,不要求配备奈伏泰斯接收机、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3)表3(1)中的中频无线电装置和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有DSC和电话功能。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有电话功能,并应在2005年2月1日或本局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后具有DSC功能。附件:我国A1和A2海区的划分附件:我国A1海区和A2海区的划分为了便于船舶根据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我国的A1海区和A2海区,在正式测定和公布之前,可暂时依据我国已经确定的并正在建设中的VHF DSC和MF DSC岸台的分布情况以及这些岸台的设计要求,做如下划分:1. A1海区:以下列VH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