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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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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5/31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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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9年上海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职工平均工资34,70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7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8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398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15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533,50060—74岁26,675×年限75周岁以上133,375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岁以下227,70060—74岁11,385×年限75周岁以上56,925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9,398×年限农村居民9,115×年限丧葬费17,,675╳年限╳伤残等级农村居民11,385╳年限╳伤残等级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营养费20~40╳天住宿费60╳天精神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5万元                  (2009年1月根据上海统计局统计公报修订,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67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1,385元;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39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15元)   特别提醒:很多少有一种误解,认为交通事故或其它人身损害发生在哪一年,即适用哪一年的赔偿标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标准,僻如:2007年3月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2009年,则适用2009年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