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证券市场的监管
§6-1监管体系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演进
第一阶段,1992年10月以前
以地方监管为主
第二阶段从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券委相继成立起到1998年年底《证券法》正式颁布,
从分散的地方管理向集中的中央管理过渡。
§6-1监管体系
第三阶段,从证券法颁布以后的1999年开始,
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在一个完全实现了集中统一监管的体系下运作。
§6-1监管体系
二、监管主体框架
(l)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证券交易所。
(4)中国证券业协会。
(5)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
§6-1监管体系
三、监管法律框架
1、《证券法》
2、《公司法》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4、关于上市公司行为监管的法规,
5、关于交易所的管理法规,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法规
§6-1监管体系
7、关于国有资产和股权管理的法规,
9、关于企业兼并、收购和破产的法规
10、关于外资股、境外发行与上市的法规
《证券法》颁布以后,凡与《证券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证券法》为准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一、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原则
(1)证券交易所必须向证券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将其所有活动,包括会员注册、证券注册、证券交易数量及结构变化等情况,按期报送证券管理机关。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2)禁止证券交易所会员进行内幕交易。
(3)禁止采取欺诈、垄断、操纵和其他不法手段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必须取得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证券交易所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文件及活动的合法性。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5)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必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督。行政主管机关虽不得干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但却有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要求其定期汇报规定的营业和财务报告。自律组织也有权根据自律组织的规范来监督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二、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公司的主要活动是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承销业务三大块。所以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是围绕这三大块展开。
在经纪业务的监管中主要强调帐户管理,比如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给客户融资融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在自营业务的监管中主要强调自营资格的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帐经营、分业管理等内容;
在承销业务中主要强调承销资格的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取得,承销行为的规范性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