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履行监督服务收费篇一:(发电)新版质量监督收费服务合同协议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暂行)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备案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6]306号文),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申请,承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在双方充分协商并真实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工作范围本项目严格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范围执行。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方法本项目严格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方式执行。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内容本项目严格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内容执行。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6]306号)的规定,由受托方即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具体执行合同。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一)要求受托方按时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意见或报告等书面文件; (二)要求受托方撤换与本项目参建方有利害关系或按照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和人员; (三)要求受托方撤换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规范的专家和人员; (四)有权对有异议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检查结论向受托方的上级机构提出申诉; (五)列席受托方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第六条委托方的义务(一)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向受托方提出节点检查申请; (二)负责协调现场各单位,配合检查组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和条件; (三)负责提供和催办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资料,负责按照监督检查意见安排违规项目的整改; (四)按照规定向受托方支付监督检测费; (五)负责安排检查组专家的接送站、住宿、办公和餐饮,并依据第九条第(三)项约定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受托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二)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验; (三)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供有关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委托方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委托方停工。第八条受托方的义务(一)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按时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作计划和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和报告文件; (二)根据工程建设阶段专业要求,选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组建独立的、具有监督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专家队伍,到工程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三)及时向委托方传达和宣贯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对委托方提出的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应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四)承担检查组专家的劳务(或聘用)费用和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第九条费用及报酬(一)费用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用由本项目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全额开支。(二)费用标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按照《电力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中规定的计算公式和费率标准执行。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中的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金额,计算得出本项目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三)本项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总金额的%留给委托方,用于受托方检查组专家到达现场的接送站、住宿、办公和餐饮费用;另外%作为受托方技术服务费,由委托方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给受托方。(四)根据以上约定,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技术服务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第十条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委托方承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60%(人民币大写,小写),另外40%(人民币大写,小写)在本项目启动验收前一次性付清。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式由受托方即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专家对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和监督检查报告。第十二条监督检测成果权属(一)受托方根据政府规定编制和公开发布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资料和统计指标,其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受托方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规定,编制、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监督标准、规范、工作大纲、工作流程和典型案例分析报告,其版权归受托方所有。(三)委托方单独委托受托方完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版权归委托方和受托方共有。第十三条保密责任(一)委托方: 篇二:建设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