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控检测站管理办法
甘肃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控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04-25 12:33
(厅甘交体法〔2003〕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控检测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超限运输管理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超限运输监控监测站的设置、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合理布局,重在管理,以卸为主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测和管理,防止、制止和查处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设施的损害,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三条超限运输监控检测站的设置,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站址执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在其他路段随意设卡拦截检查。
第四条超限运输监控检测站由省公路局实行行业管理。相关公路分局路政管理支队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要求与标准
第五条监控检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0米长的超限运输检测铺道。
(二)设有固定式的动态称重仪系统,识别和显示系统,微机和打印设施。
(三)建有卸货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贵重物品库房100平方米以上,防雨库房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卸货工具等。
(四)建有办公、食宿场所以及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
(五)配备路政管理工作必须的主要办公设施及通讯、调查取证和办案器材、照明和安全警示设施。
(六)应在监控检测站的两端及站内设置进出口预告牌、站名牌、监督牌、政务公示牌等,做到批准机关公开,主管部门公开,执法依据公开,轴载质量标准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管理人员公开,监督机关和举报电话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在监控检测站从事路政管理工作的路政执法人员,由公路分局路政支队在现有聘用的路政人员中合理调配,报省公路局备案。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抽调部分符合路政人员聘用条件的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第七条所有监控监测站的路政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必须进行检测业务、路政管理知识、职业道德等岗前执法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履行超限运输管理职责。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八条监控监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路政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轮换以及交接班制度。
第三章管理职责与执法范围
第九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制止,查处超限运输车辆,保护公路路产。
第十条负责做好超限运输车辆的指挥引导、检测、装载、卸载、物品保管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监控监测站的所有工作文书、处理(罚)决定均以公路分局名义作出。
遇有重特大事(案)件应及时向上级路政管理机构汇报和请示,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检查超限运输车辆时,不得同时双向拦截车辆和超过两辆以上车辆停放在公路上。查处超限车辆应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得"以收代管、以罚代管"。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管理要突出重点,疏堵结合。重点治理大件物品,如煤炭、建材、矿产品以及石油、化工、电力等设施。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按超限运输车辆处理:
(一)符合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23号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