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探讨
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要提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可以试行期权制。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约束、监督和制裁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股票期权制度。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职工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股票期权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并实施,由此引发了股票期权征税问题。总的看来,股票期权计划涉及到公司的支出和个人的收入,相关的税务问题也就可以划分为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本文只就股票期权收益个人所得税进行探讨。
那么,获得“股票期权”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认为“股票期权”只是上市公司奖励的一种形式,在授予之日被授予人就负有纳税义务;有的认为在被授予人持有期间应当负有纳税义务,因为这时被授予人对股票具有除处置权之外的所有权;有的认为行权之日负有纳税义务,因为被授予人获得了股票差价;有的认为期权出售之日负有纳税义务,因为被授予人获得了现金收益等等。要明确股票期权应该在哪一环节征税,首先要把握股票期权的基本概念和三个关键时点。
一、股票期权的概念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三个关键时点
股票期权计划的三个关键时点是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日和股票出售日。
“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在授予日,员工获得一项权力,该项权力使他能够在行权日可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这是一项“买权”。
“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在行权日,员工以执行价取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开始一种投资行为。员工愿意执行期权,意味着执行价不高于市场公平价格,两者之差构成了员工的收入。
出售日是指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的日期。这时员工可获得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但也可能出现售价低于行权日市价的情况。
三、股票期权纳税环节分析
如果股票期权可随意转让,在授予日,员工相当于获得一份资产,那么在授予日征税更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时期内将个人和公司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通常都会包含一些限制条款。因此绝大多数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即只能由本人执行。这样,在授予日获得的买权虽然有价值,但却不能确认为一项收入,因为此时的买权并不能保证一定会获得收益,对这样的买权征税是不合理的。
在行权日,如果此时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