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构建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体系的思考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职院校教育体制改革,迫切要求高职学院构建教育成本核算体系,以期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高职院校“育人为主”的非营利性,导致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未能及时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文章剖析了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体系应改革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确立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制定教育成本核算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科学权威的教育成本计量模型;确定教育成本核算范围;设置简单适用的会计科目;确定教育成本项目;建立技术先进的教育成本核算平台,这样才能有利于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
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是为向学生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而耗费的教育资源的价值。具有非直接补偿性、递增性和模糊性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高职院校普遍存在忽视教育成本核算,导致大多数学校未能及时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成本信息不真实客观、准确。
一、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严格完善的教育成本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成本核算做了明确规定,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只对事业单位财务核算提出了要求,并未提及有关成本核算的内容,而成本归集与核算方式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目前,很多高职院校按照日常运行经费来计算教育成本,其实是很不合理和不科学的。但是,高职院校运行支出中哪些费用应计入成本,哪些不计入成本,计入成本的费用具体是多少,教育成本应该怎样计算,国家至今没有做出统一规定,没有出台相应的核算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虽已将高职院校教育成本纳入政府的监管范畴,但其所指的成本,严格地讲是一种统计成本,而不是通过会计核算程序核算出来的会计成本,其成本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远不如会计成本。所以,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内容、归集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
(二)会计制度不利于教育成本核算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规定只要求对经营性收支业务进行内部成本核算,而对非经营性的收支业务无需进行成本核算。所以,大多数高职院校基本上没有实施教育成本核算。同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土地使用权计价及摊销都没有规定,而这些对教育成本的核算却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核算只记录当期教育经费所有的开支,支出不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摊,这样就无法准确得到与当期收益相配比的当期成本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教育成本。随着高职院校招生规模的日益扩大,财务收支量增多,这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法,很难适应当前高职院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容易形成财务管理漏洞,导致办学效益低下,也不能全面地反映高职院校的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更不利于进行教育成本核算。
(三)教育成本项目范围不明确,成本计量确认不真实
目前,湖南省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是以学校的实际支出作为教育成本。这其中包含着与学校教学工作无关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后勤社会化服务人员的支出以及部分科研项目的支出,同时将成本项目划分为工资及福利支出、商品及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这种划分难以确认教育成本中的直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