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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管理与质量控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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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5、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9、工作人员在使用X线摄影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10、施行X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摄影中除受检者,其他人员应在机房外等候,对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11、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合理选用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熟练掌握暗室的操作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5、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