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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担保人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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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担保人起诉书.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6/1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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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担保人起诉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起诉担保人起诉书篇一:担保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诉讼请求:一、(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2012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2014年2月26日,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到期,原告将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声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依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原告,据原告了解,因被告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被告二擅自将应返还原告的保证金予以扣划,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原告广东洋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此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年月日篇二: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还款?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还款?案情:全椒县人韩某、胡某夫妇均是该县某中学教师冯女士的学生。2009年6月25日,韩、胡二人找到冯老师,提出要冯老师为他们的一笔借款担保。原来韩、胡夫妇筹钱做生意向陈先生借款70000元,陈先生要求韩某和胡某夫妇找个合适的担保人。由于冯女士是人民教师,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陈先生同意由冯老师来作担保人。碍于情面,冯女士在借条上注明自己为借款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后由于韩某、胡某夫妇外出下落不明,陈先生在找不到韩某、胡某夫妇的情况下,多次找冯女士索要借款,遭到冯女士的拒绝,陈先生将冯女士告上法院。庭审中,被告冯老师认为,钱不是自己借的,而是自己学生借的,自己并不认识陈先生,只是象征性的签个字,并未约定连带责任,陈先生应该向韩某、胡某要钱。原告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冯女士履行担保责任、立即偿还70000元借款。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理由是债权人应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在确认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此法条看,只有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借据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该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