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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专任教师境外访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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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专任教师境外访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0640105 2019/6/18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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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专任教师境外访学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南政法大学专任教师境外访学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14〕310号第一条为鼓励我校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赴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进修,提升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管理教师境外访学行为,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访学,是指我校在岗教师(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科研、进修学****访问等的行为。第三条以下几类经费资助的教师境外访学进修,学校认定为公派:(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二)国家各部委、重庆市委市政府或所属部门资助的项目;(三)我校实施的人才工程项目;(四)根据合作协议,由我校的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资助的项目;(五)我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出资资助的项目;(六)经国家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国内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境外基金会及专门机构资助的项目;(七)其他国家外事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机构资助的项目。第四条经学校批准的境外访学进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学校批准的境外访学进修期间内,岗位工作任务和相关待遇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派出教师进修期满应及时返校报到,并向人事处提供进修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学校不按照公派出国认定。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返校的,视为自动离职。第六条申请境外访学原则上需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境外访学进修或攻读学位等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回国不满三年的,再次申请境外访学,学校不再减免访学期间工作量。与学校签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二级单位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事处资格审查,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照外事管理规定审查;(三)经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学校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人事处备案;(四)申请人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境外进修手续。第八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