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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历史教育论文-历史论文全集
——以唐代吐鲁番、宋代白沙墓葬的发掘资料为例
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邓小南从事社会性别史研究,特别是关注中国古代妇女历史的研究者们,一方面由于跨学科的理论建设而感到焦虑,另一方面也由于资料的缺乏而感到困扰。大家都意识到,要突破一种根深蒂固的“经典话语系统”,需要把研究的取材范围从“精英著述”扩大到“边缘材料”,这
里既包括文献资料的拓展(例如正史之外的档案、地方志、墓志、金石碑铭、诗词、笔记、小说乃至书信、契约、婚帖等文字资料),又包括实物资料(物质的、身体的,等等)、情境场景(发生环境、社会氛围等等)的综合认识及其与文献资料的互补和互证。
本文希望通过个人在社会性别史研究中的点滴经历,讨论考古资料对于我们认识问题的重要意义。我这里所说的“考古资料”,主要是就资料来源而言,指通过发掘得到的资料,包括文字的与非文字的实物资料;具体地讲,主要是出自墓葬遗址的资料。
考古学文化本身反映的是一种复杂的时空综合系统;我们在利用考古资料时,不能仅止将注意力置于一个个单独器物、图像之上,而必须注意“遗物群”构成的社会意义,注意同一背景下不同类型的遗物所共同传达的综合性文化讯息,也要注意遗物与遗址的整体关系。
显然,考古发掘资料的内容及其特质颇不相同。仅就出土于墓葬之中的资料而言,其表达载体有文字与非文字资料之别。女性墓志、功德疏等文字资料,由于其特殊性质,一方面可能较为直接地反映女***状况,另一方面又会竭力向主流话语靠拢,以理念的框架来
“规范”当时的现实。这类材料润饰溢美的成份相当突出,清晰地体现出时人心目中对于完美女性形像的理念[1]。出土的各类上下公文、户籍、诉讼状及判辞之类官方档案,自然也有不同程度的虚饰成份,但受其用途制约,所提供的信息往往可资比对,有助于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整体背景。帐簿、契约、转帖之类民间世俗文书,尽管同样受到“正统”规范,但其重实用、易操作之性质决定其内容比较接近于社会实际。非文字的随葬物品,其形制、数量、款式、工艺等等所传递的信息,都会有助于我们对于文献以及社会现实的认识与理解。
一、从吐鲁番唐代墓葬出土资料看女性在门户之外的活动
20世纪初期以来,在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的阿斯塔那与哈拉和卓古墓群以及雅尔湖一带,出土了数万件珍贵的文物文书。其时间跨度上自公元三世纪的西晋时期,下至公元八世纪后半叶的唐代后期。文书中数量最多的是汉文文书,其中绝大部分是从作为随葬品的纸帽、纸鞋、纸褥、纸棺等物上拆揭出来的,只有少量是作为正式文书完整地入葬的。尽管多数文书残缺不全,但它们是经过科学考古发掘出土的原始史料,对于研究当时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提供了确切依据。在这批资料之中,不乏有关中古时期妇女社会生活状况的内容。我曾经主要根据这些材料,讨论过公元六至八世纪吐鲁番地区的妇女,尤其是下层社会的妇女介入经济、法律以及宗教活动的情形[2]。
我在研究中所采用的资料大致分为两种类别,即墓志碑铭与出土文书。
1、吐鲁番出土墓志与“理想化”的妇女形像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各类墓志——包括墓志铭、墓表、墓记乃至柩铭——有数百方。这些墓志,对于研究该地区中古时期的居民状况、风俗****惯、历史地理、语言文字乃至政治事件、制度设置等方面的内容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笔者所查阅过的六至八世纪的291份墓志资料中,纪年最早的为高昌章和七年(537年),最晚的是唐代永泰二年(766年),其中90件传主为女性,另有7件为夫妻合一的墓志[3]。从其内容、形制来看,大致可见自简略而繁复的趋势。
文字较为详尽的墓志出现于七世纪前期[4]。这些墓志中的大多数,循守着固定一概的行文模式,遣词造句及表达方式极其相似[5],很少提供有关墓主人生活状况的真实信息。公元650年以后,自上层社会女性开始,吐鲁番墓志的内容逐渐显露出丰富化、特性化的端倪。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男女***的墓志有许多共同特点,例如早期墓志内容的简略、格式的拘泥,其后比较详尽的墓志中溢美的倾向、用语的类似,等等。而***墓志最为鲜明的对比,即是所有已婚女性的墓志,无论如何简单,都无一例外地提到她们的丈夫,包括他们的姓名、籍贯以及仕宦履历(如果有的话);而在194份男性墓志中,却只有5份提到了他们妻子的姓氏及郡望[6]。此外,在97份女性墓志中,只有20份不仅提到了墓主的姓氏,也提到了她们的名字[7]。
对于***期求标准的迥异,在墓志中反映明显。男性墓志——不论简略的或是详尽的——着重记述其仕宦履历;而同期的女性墓志内容笼统模糊,几乎见不到个性的踪影,只空泛述及她们在家中的服侍诞育、婉娩顺从。
与墓志中反映的情形类似,墓葬中壁画、绢画、木俑、泥俑中所描绘的,都是女性在家庭中活动的场景,其中有姿态闲适的上层贵妇,也有辛勤劳作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