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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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财务监督与管理机制的一种创新,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试图通过剖析相关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对策,以期帮助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2003年6月,刚挂牌不久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拟定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采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定形式来实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从此进入一个崭新阶段,这一变化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运行机制。财务总监委派制(本文的财务总监是指由所有者委派到企业的监督者)是现阶段国有企业解决代理问题,加强财务监督、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国有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积极作用
财务总监委派制又称财务总监制度,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多层次管理体制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人员、机构、制度、措施等因素有机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权力的总称。财务总监委派制自1995年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企业中率先实施,它切中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旧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以及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掌权,没有全面监管的弱点,直指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得到了多个地方政府的广泛借鉴。这一制度实施后,为1995年至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防范了大量的经营违规违法行为,化解了许多经营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委托代理理论的现实运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管理,所有者作为委托人享有剩余权益的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使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即内部人)享有经营权,其目标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即力求尽可能多的薪金、闲暇、荣誉等。这种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的不一致,容易产生经营者为了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而牺牲所有者利益的道德风险。这样,所有者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监督经营者,以尽量避免这一道德风险的产生。该制度是对旧体制下低下、道德风险较高等情况而实施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对策。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出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监督
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派,对企业进行监督,独立于企业经营者,为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财务总监要参与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对企业的实时监控奠定了基础。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完善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到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其职责重点在于对董事会决策的再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监事会的监督属事后监督,偏重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