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 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第四册法学院)
Collection Graduation Theses (Projects) of SZU 2005 (Volume IV Law School)
上诉不加刑原则
(学号:2000031087)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黄金兰)
摘要:本文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由来及其概念与适用情况作了初步的介绍,认为上
诉不加刑应于保留,更对其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完善的措施。希望能引起
相关部门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重视,在始终坚持该原则的基础上,不断的作出完善。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刑罚
教师点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原则
的认识与适用均有一定争议,这篇论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为该原则的
完善提出了很多的建议。文章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是一篇好的论文。(点评教师:
田彦群副教授)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
由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
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款规定的限制。”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确认。应当如何
正确认识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
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现就这个问题作相关的探讨。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由来及其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理解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由来
刑事上诉制度早在古希腊雅典就有雏形,于十二世纪在法兰西王国被正式确立。而我国古代
在秦、汉时期亦有类似于现代刑事诉讼的“乞鞫”。但作为上诉审一项重要原则的上诉不加刑原
则,并未在封建制度的土壤里酝酿产生,而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伴随着资产阶级所提出的“民
主”、“自由”、“人道”、“人权”等口号才出现,并于革命胜利后才得以正式确立,从而成为资产
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为诉讼民主制度的一部分。最早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是于 1808 年的法
国刑事诉讼法典,它是从“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或称“不得为不利益之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
的。其基本内容是,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监护人以及辩护人不服而
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的,上诉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只有存在为被告的不利益
的上诉时,上诉审法院才可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①。其后在德国的《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
和日本还有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相继在诉讼法作了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一原则比
较晚,如英国在 1968 年才于刑事诉讼法加以确认。回顾中国,则在新中国成立后,在有关刑事
诉讼的立法中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些民主诉讼原则和程序,使它们为我国所用,但对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定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1956 年到 1979 年间,对于确立还是删除上
诉不加刑原则作了多次争论。而于 1986 年之后,理论界又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