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战后德国的宪政发展研究及启示
欧阳山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
2002031060
点评教师:彭勃
【内容摘要】本文从战前的魏玛宪法切入,依照历史的发展顺序,深入探讨战前德国宪政制度的破产以及战后
初期德国法学界对历史教训的深入反思,进而探讨战后德国,主要是西德的宪政实践。在本文随后关于当代德
国宪政制度的部分中,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德国基本法及其相关的规定,分别从公民基本权利、政治体制、
联邦宪法法院等几个方面系统地进行考察,以其对战后德国的宪政发展有一个直观的完整的认识和了解。在最
后部分,通过探讨德国宪政发展的启示,以反思我国的宪政发展,以期有所借鉴,有所进步。
【关键词】宪政魏玛宪法基本法宪法法院公民基本权利
【教师点评】论文的作者系统地论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政治专题的起点。本书从德国宪政发展历程、基
本法与宪政秩序、联邦制与联邦国秩序、合作型联邦制及其改革四个子不分,来阐明战后德国以《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基本法》为依归的宪政民主秩序。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外国宪政为研究对象,虽有“逞才使气”,
但也形成了“不拘一格”的研究气象。选择如此视野开阔的论题,很能显示学生的眼界与雄心。这一点是本论
文的价值所在。
前言
当代德国,法治发达,政治昌明,是大陆法系,乃至全球法治国的翘楚,而这一切都可以
归功于德国所拥有的完善先进的宪政制度。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无源之水,德国的宪政
制度也是如此,其发展也历经魏玛共和、纳粹统治、两德分立的历史性悲剧,进退逶迤,艰苦
卓绝。因此我们在探讨德国宪政制度的时候,就必须把其纳入历史的维度,细致考察战前德国
的宪政实践和战后初期德国的反思,才能准确把握战后德国宪政制度的重建和复兴。
一、战前的魏玛宪法体制及其崩溃
(一)魏玛宪法体制
1、魏玛宪法的背景及制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为首的同盟国战败,在内外交困下,德意志帝国(又称第二帝国)
土崩瓦解,德皇威廉二世被驱逐,由俾斯麦一手创建于 1871 年的以君主立宪为基础的帝制也宣
告了瓦解。
随后的 1918 年 11 月,各种政治势力在柏林宣布成立临时政府。1919 年 1 月 19 日,在临
时政府的主持下,德国举行了一战后第一次的国民议会选举,同年 2 月,国民议会在德国小镇
魏玛(Weimar)宣布在德国成立共和国,这是历史上德国成立的第一个共和国,史称“魏玛共
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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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国民议会开始着手制定共和国宪法的工作。当时,在制定何种性质的宪法,即实际
上要采用何种政治制度的问题上,各种政治势力间存在重大分歧。较为集中的三种意见分别是:
第一种意见是主张建立共和政体,制定民主宪法;第二种意见是恢复君主制,但是要对其进行
改造,以期建立其较为民主的君主立宪政体;第三种意见是建立苏维埃式政体,实行无产阶级
的民主专政。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对持第一种主张的社会民主党较为有利,民意较为倾向于社
会民主党,而更为重要的是,在位中,社民党占据了 163 席1,是议会中名
副其实的第一大党,因此,宪法的制定被社民党所主导,基本上是按照社民党的思路进行的。
1919 年 7 月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制的宪法草案。这
部宪法正式命名为《德意志联邦宪法》,史称“魏玛宪法”。
2、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
魏玛宪法的正文分为两编,分别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第一编“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合共 108 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几个方面:
(1)德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用联邦制,联邦中央政府被赋予极大的权限。这种联邦与邦的
分权制度渊源于帝制时期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传统。
(2)确立由联邦国会和联邦参政会组成了两院制。联邦国会按比例代表制由具选举权的公
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联邦参政会则按照各邦人口比例,由各邦选员组成。这种结构形式类似
于美国的联邦议院与参议院的组成形式。
(3)确立总统制,并赋予联邦总统极大的权力。讲到总统的权力,就必定要提到“强制执行
权”和“独裁权”。正是宪法赋予了总统这种基本不受限制的权力,为日后魏玛宪法体制的崩溃
埋下了伏笔。
魏玛宪法第 48 条规定了总统可以使用武力强制各邦遵守联邦宪法和法律,2 即赋予总统“强
制执行权”,同时规定总统可以使用武力恢复“公共秩序和安宁”,临时停止宪法规定的某些公
民权利,即赋予总统“独裁权”。当时立法者的原意是要针对德国党派林立,政治矛盾尖锐的社
会现状,而赋予总统这些独断权力,牵制调和联邦政府与议会、议会各党派之间的复杂联系,
以此避免由于各种政治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