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完善破产责任体系的若干思考
曾明生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江西南昌 330077)
I摘要] 我国现行破产责任制度存在某些立法缺陷,尽管新破产法草案对其作了许多完善,进一步严密了
法网,强化了破产责任体系的法律制裁力。但是,仍有某些问题值得思考与探究。
[关键词] 破产责任;破产法草案;体系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 5024(2005)0-0170 -
破产责任,也被称为破产法律责任,是指破产人及其他他直接责任人,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认为,
相关人员因实施了与破产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因出现这种规定为《破产法(试行)》所规定的破产责任制度作了有
了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文仅益补充,明确了民事责任在破产责任体系中的位置。然而,问
就完善破产责任体系的若干问题加以研讨。题是,在当前破产责任体系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仍
然过于单一,仅限于等价赔偿;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狭
一、我国现行破产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
窄,仅限于《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的行为等;追究程序
我国破产责任的立法方式属于散在型,亦即,有关破产存在瑕疵,即只有清算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追究责任人的
责任的规定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赔偿责任,一旦清算组违反职责怠于行使诉权,债权人的债
[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权将处于无法律保护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二)行为罚的适用范围相当狭窄。此处行为罚,是指限
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中,形成了由法律、司制或者剥夺有关责任人员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能力的行
法解释等不同效力层次相结合的破产责任体系。应当说,目政处罚。我国《公司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
前我国破产责任立法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至少仍然存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均有涉及。如《公司法》第57
在以下缺陷: 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 一)民事责任的体系不够完备,不足以遏制非诚实的破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产行为。通常认为,破产责任的法律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和刑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不得担任公司
事责任两种,不包括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仅从《破产法(试的董事、监事、经理。但行为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极为
行)》所规定的破产责任的法律形式而言,确实如此。不过,那有限,其权利限制的范围也很小。无怪乎破产责任人破产之
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历史性产物。当今我国已进人社会后不仅生活未受影响,而且某种意义上可能比破产前处境
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代,《破产法(试行))) 的许多规定包括法更为优越,譬如有的破产责任人在企业破产后成为政府官
律责任等难免显得滞后与不合理。为了《破产法(试行)》的正员,只不过不做公司董事或经理而已。另外,有学者认为,
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行政处分无法贯彻至无特定身份者”也是破产行政责任的
干问题的规定》第10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有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