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生活领域,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市场上流通的各种产品,因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但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预防损害的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同时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使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能与国际接轨,从而更有效的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关键词缺陷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责任朗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5-02 近年来我国不断的出现一些大规模的产品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市场的诚信遭到严重破坏。如何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2009年发布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虽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作出了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改进,以更好的完善相关的立法。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概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它具有法律主体的宏观性、损害后果的事前预防性、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本位性和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等特性。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20世纪60年代,美国制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召回信息,并对缺陷汽车进行免费修理。此后,美国逐步在《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儿童安全保护法》(csp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几项立法中也涉及了产品召回规定。在美国之后,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也都建立起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惯例,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可以有效的借鉴世界各国关于缺陷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以更好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二、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较早,其制度体系发展比较完善,以美国、澳大利亚、法国、英国、日本为代表。虽然各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实体内容和程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通过将缺陷产品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收回避免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损失,并通过积极有效的补偿措施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状况(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最早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始于汽车产品。六十年代的美国汽车产业飞速发展,汽车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交通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导致伤亡人数激增,引起了广大美国民众的极大不满。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1966年9月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该法首次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