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设立中公司法律行为探析
口龚美华
[摘要} 人们往往注重公司设立后的法律问题。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均偏重于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的规范,而专门针对
设立中公司的立法条丈屈指可数,且在立法内容上时设立中公司的含义和性质界定、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确定、
法律行为带来的后果由谁承担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时上述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比较分析,并就维护当事人的权
益、交易安全及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设立中公司;法律行为;性质;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 D 92229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4 (2006 )0 - 015- 02
I作者简介1 龚美华,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专科部法律系讲师,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研究。(江西南昌 3300 13 )
公司的设立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无论是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因而设立中公司是介于自然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得经过一系列连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是一种由发起人组成合伙人的合伙组
续而又独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步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织。再从设立中公司行为性质看,设立中公司行为系共同行为,
发起人进行一系列积极的法律行为,如发起人订立协议、制各共同行为人为了经营共同事业的目的而走到一起,订立协
定章程、认股出资、申请审批、取得经营场所等。从发起人订议、章程,协议各方意思表示的方向是同一的,这种协议在学理
立协议到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直至取得法人资格,围绕着公上被称为“同向意思合同”,设立中公司的上述表征,与合伙毫
司设立的目的,发起人对内对外必然发生多种法律行为,这无二致。所以,应将设立中公司的性质确定为合伙组织。
些法律行为在发起人之间及第三人之间定能产生债权债务第二种是无权利能力社团说。主张此种学说的学者认为,
关系,出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不得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人们往往注重公司设立后的法律问题。大多数国家的公力,其结构与社团一致,故应将其归类为民法上无权利能力的
司立法,均偏重于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的规范,而专门针社团。该种学说以设立中公司的法律人格缺位为由全盘否定
对设立中公司的立法条文屈指可数,且在立法内容_L 对设立了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其观点是不足可取的。民法上的无
中公司的含义和性质界定、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确定、权利能力社团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社会上不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行为带来的后果由谁承担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也不以公益为宗旨的团体。如各种院校社团、同业协会等。此
中,该法律行为的认识不一致,使具体的处理后果也大相径种团体具有多数的团体成员,以多数决的意思,籍代表人而行
庭,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无法可依,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社会动,且具有团体的独立财产,但不具备法律人格。虽然在不具
经济秩序的维持都是不利的。因此,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备法律人格这一点上,设立中公司与无权利能力社团有共同
讨,以期给实务界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之处,但两者还是有诸多不同点的。如设立中公司并不像无权
要讨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行为问题,首先得明确设立中利能力社团那样要长期存在,适用于社团机构的多数决原则
公司的法律性质,它是一种什么样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