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4 年第9 期企业经济 N O 2004
总第 289 期 E N T E R P R IS E C O N O M Y SeriaN O 28 9
试论逾期承诺的效力与要约人的选择权
赵伯祥
(嘉兴学院法学院,浙江嘉兴 314001)
【摘要」原则上逾期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但其又具有相时性,或称为不确定性。这种
不确定性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由其决定或选择。本文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础上,探
讨了逾期承诺的效力与要约人的选择权问题。提出在遗期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可根据具体情形
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关键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遗期承诺;要约
1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20040- 015- 02
合同的成立一般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其通讯条件下,由于第三人的传递延误使承诺逾期的情况
中,有效的承诺标志着合同成立。有效的承诺必须在要较少发生,第 21 条第 2 款比第 1款较少适用。
约的有效期内进行。如果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则必须在根据第 1 款,要约人对于逾期的承诺在合理的时间
“依照常情可期待得到承诺的期间内”(大陆法)或在“合内有充分的选择机会,他可以视行情决定是否同意一项
理的时间内”(英美法)承诺。如果承诺的时间迟于要约逾期的承诺,如果他想达成交易,只要发出通知,表示确
的有效期,这就叫“迟到的承诺,’( 或“逾期的承诺”)。原认一项逾期的承诺即可,即使行情对受要约人不利,合
则上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 同仍可成立; 受要约人若不情愿订约,他只能事先利用
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因为,承诺到达要第 22 条规则及时撤回发出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
约人时,对一个已经失效的要约表示承诺是无意义的, 达成交易,他可以不理会传递正常的逾期的承诺,合同
普通法认为此时的承诺权已经不存在。笔者称之为逾期即不成立。现实生活中,一项逾期的承诺是否因为传递
承诺的无效性。延误造成,往往短时间内难以认定,不想成交的要约人
然而,这种无效性又具有相对性,或称为不确定收到迟到的承诺后,稳妥的办法是立即发出拒绝通知。
J性。这种不确定性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由其决定或选由于受要约人的原因造成承诺逾期,许多国家的法
择。有的情况下,即使受要约人的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律将这样的承诺作为反要约处理。我国《合同法》第28
处,要约人仍愿意与之达成交易,一概将逾期的承诺规条规定: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
定为无效有欠妥当。为此,1980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的要约。这样,要约人表
约》(以下简称<合同公约>)第21条对于逾期承诺的效示同意逾期承诺的通知等于是对反要约的承诺,依据
力作了灵活的处理。逾期承诺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但《合同公约》第 18 条第2 款,应该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
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合同公约》的基本规则是:(1) 效;要约人对逾期承诺表示沉默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要约人收到逾期承诺后,如果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而《合同公约》第21条第 1款将受要约人发出的逾期承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