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论文摘要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替代性处理方式,符合“以人为本”现代法制理念,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案件审前分流的功能,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提出到入法一直成为法律人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检察裁量权得到突显的同时充斥着对审判权的僭越的质疑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更是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何裁量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所争论的焦点问题。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终止诉讼未成年犯罪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陈卫东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程序的一部最基本的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它跟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是与我们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豍,因此《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该法自1979年制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大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第一次修订后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日渐突出,现行版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进步所带来的诉讼要求,遂改革之声愈演愈浓。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时隔16年,《刑事诉讼法》再次得到了真正的大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中国法制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次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程序、法律监督等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次修改除了在原有的条款的基础上,更是将争议已久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确定(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三条)。笔者有幸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办理了本院首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因此,从一名公诉人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不仅是对人权尊重和保障的一种体现,也在客观程度上突显了法律的社会效果。然而冷静思考后,笔者认为该制度虽然是刑事诉讼法制化历程中的一种巨大进步,但也明显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难题。
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确认,检察裁量权得到了扩大,使得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案件处理方式上有了一种新的选择。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新的制度的设立,都要经历饱受质疑的批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方面,也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检察裁量权的定义
检察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行为选择权。检察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特征:首先其主体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其次,检察裁量权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在行使某种具体检察权办理案件时,斟酌选择如何实施行为或处理的权力,它必须以某种基础权力的存在为前提。例如,起诉裁量权是以刑事公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公诉权也就无所谓起诉裁量权。因此,检察裁量权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权能,它是一种派生权;再次,检察裁量权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指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