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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ppt

上传人:799474576 2015/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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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一一年七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基本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基本内容与编制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试点工作基本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国土资发【2008】138号)

拆旧区
拆旧区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区以外的、拟主要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地块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空闲宅基地)、农村工矿废弃地(如废弃的砖瓦窑场)、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重点是农村居民点用地。土地权属是集体所有。
建新区
是指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农民安置、基础设施以及城镇(工矿等项目)发展的建设用地地块。建新区分为安置建新区、城镇和工业项目建新区,安置建新区是指用于项目区搬迁农民安置建设的用地地块;城镇和工业等项目建新区是指扣除安置建新区用地后的节余指标,拟用于城镇、工矿等项目发展的建设用地地块。
挂钩周转指标及其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是指国家和省为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周期,批准并下达给有关县(市、区)一定时期内的一定数量的用地规模。
是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确定挂钩项目区有关建新区和拆旧区面积规模与布局的控制和指导性依据,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的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周转指标,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地块占用的土地质量。
挂钩周转指标与建新区、拆旧区规模之间的关系
挂钩周转指标≥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含占耕地)≤拆旧区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拆旧区土地(地块)复垦总规模≥挂钩周转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要优先用于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即安置建新区)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指标使用后确有节余的可用于城镇(项目)建新区的建设。(在确保拆旧区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符合要求的情况下)
挂钩周转指标的归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年)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二、背景
1、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提出了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了贯彻国务院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决定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05年批准天津、山东、江苏、湖北、四川等五个省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开展以来,国土资源部为了加强和规范挂钩试点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政策文件,对加强试点工作的规划控制和引导、周转指标的监管、农民权益的维护,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2、各地在开展试点过程中,有的地方对挂钩试点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相关政策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二是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三是突破挂钩周转指标;四是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五是侵害农民权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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