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潢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我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分原则(一) 生态环境保护与彰显养殖业特色优势相统一的原则。(二) 生态环境保护与调整农业结构相统一的原则。(三) 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群众增收致富相统一的原则。(四) 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相统一的原则。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四、划分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不准存有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指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一) 禁养区范围1、 东至七里岗、南至邹湾、西至何店、北至方店范围以内的城区;2、 乌卩桥水库库区、老龙硬水库库区、白大山水库、潢河等饮用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3、 各建制镇建成区;4各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5、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二) 限养区范围1、 城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2、 禁养区以外的其他乡镇建成区;3、 建制镇建成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4、 高速公路、106国道、312国道公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5、 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6、 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的区域;7、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其它区域。(三)适养区范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五、工作要求(一) 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二) 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三)在适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四) 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五) 各乡镇、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