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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立法.docx

上传人:pppccc8 2019/7/14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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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六章行政立法案例导入: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己于2000年3月废止。上而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告于2003年4刀23LI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Z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吋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便口己损失惨重。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口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Z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由于该案件被定位于“首例”,近来多被媒体关注,更重要的原因是该案涉及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行政立法已成为屮国法治进程中的难点,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法学的新领域,所以対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研究会给中国法治建设以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案:行政机关有立法权吗?权力与责任有什么关系?行政立法的特征和形式是什么?行政立法如何控制?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念一、 行政立法的含义(一)概念广义——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行政机关立法。本文采川狭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全而了解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从主体上把握,就能将行政立法和其他机关的立法区别开来。笫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行为。行政立法依然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要求行政立法也必须要遵照法定权限,遵从法定程序。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从行为的内容上把握,可以将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二、 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是将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合二为一的产物,兼具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特点。(一)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一一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是有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这一点是行政立法在主体方而的特点。(2)行政立法所创制的规范属于法的范畴,具冇法的一般特征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在现代社会,价值LI益多元,少数行政人员如何冇价值权威去制定一种行为规范,从而推崇某一价值,贬抑另一种价值呢?立法程序的重要价值Z—就是通过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为行政立法的价值倾向性奠定合法基础。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有重要的区别:(1)主体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是人民代表人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规定和权力机关乃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