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

格式:doc   页数:19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4/1/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有限责任合伙制是西方国家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我国政府为了加快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也在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而系统研究和解决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对故意、重大过失、过失的界定,如何把损失赔偿额在各虚假陈述行为主体之间特别是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以及与此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做大做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21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即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以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而系统研究和解决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一些重大问题,将有助于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有利于合理界定合伙人的民事责任

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采用普通合伙制形式。到了70年代,随着美国证券市场由弱式有效市场转向半强式有效市场,投资者兴起了针对发行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浪潮。由于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其付出的诉讼赔款占审计总成本的比例急剧上升,严重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深口袋”的受害者。为了保障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持续发展,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等)逐渐从“无限责任合伙制”转成“有限责任合伙制”。以美国为例,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颁布了该国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1994年美国颁布了《统一合伙法》,并经国会批准,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同年,美国的大会计师事务所均改制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一项旨在合理限制专业人士以合伙方式运作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刘燕,2001)。从本质上来说,有限责任合伙依然是合伙,只是保留了合伙下的无限责任和共同经营的灵活性。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前提依然是责任人的无限责任,但与普通合伙不同的是,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是不连带的。德克萨斯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只是解除了一个合伙人对自己不知情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或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合伙人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对自己所管理或监督的合伙员工的行为负责。有限责任合伙制融合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合理成分,又摒弃了双方的不足,各合伙人不再对其他合伙人的故意行为负连带责任,不会由于权利和义务的不公引起合伙人之间的纠纷甚至以解散告终,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同时对个人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又促使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是现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事实证明,美国大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被告的案件及求偿金额大幅减少,原先巨额求偿的知名案件也迅速庭外和解(赖春田,2000)。同时,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以后,非常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张,当时美国的
“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后,%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内快速扩张。
我国改革开放后,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太多实行挂靠制,从属于政府有关部门。长期实行的挂靠制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非常淡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处于较低的层次,再加上从改革开放至《证券法》颁布(1998年底)这么长时间内,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尽管在该阶段,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已屡屡出现,有的涉案金额还非常巨大;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也开始得到健全,如《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仅零散地出现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形不成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足够的、系统的威慑力量,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