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doc

格式:doc   大小:122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7/15 文件大小:1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0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100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力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当受理的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划要求,可以上局办公会商议;不符合规划要求,不予办理。决定责任:符合规划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划要求,不予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资质》证书,应当说明理由。送达责任: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资质》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予以通过的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