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饶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办法为了进一步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1号)和省合医办《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合医办字[2011]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二条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第三条新农合是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报销“补大又补小”的医药费用补偿机制,以增强新农合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兼顾参合农民的受益面。第四条新农合补偿原则是“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合理补偿、略有节余”。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建立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社会多方赞助的筹资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村居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村居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村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村居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何种缴费方式,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或以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费收据。第六条我县农业户口的公民(含失地农民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每人每年缴交50元新农合基金,必须做到户不漏人。参合农民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可延长到2012年2月28日)缴交新农合基金,超过规定截止日期,除新生儿(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按规定参合的)在三个月内缴交250元(个人自缴基金和政府资助基金)后,自出生之日起同等享受新农合的补偿待遇,本年度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第七条参加新农合对象报销时,发现同户口本有其他成员未参加新农合的,未参合人数按每人300元补缴参合基金,补缴参合金人员本年度不能享受新农合报销待遇。第八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2元(<含市级3元>、)。第九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优抚对象的自缴资金全部由民政部门资助。农村居民无偿献血的,其本人和直系亲属次年全年个人缴交部分的参合金按《关于落实农民无偿献血免交新农合参合自缴费用的通知》(赣献血办字[2008]2号)文件要求执行。第三章基金分配和管理第十条新农合基金分四个部分:即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以下简称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基金,新农合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4]124号)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赣财社[2008]30号)要求执行,其规模达到本年度统筹基金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二)住院统筹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农民自缴基金中的30元纳入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补偿。(三)家庭账户。参合农民自缴基金的每人20元纳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家庭账户内的金额可一次性用完,当年结余部分可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的自缴基金。(四)门诊统筹基金。实行门诊统筹试点的村,不再设家庭帐户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具体按《上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五)基金结余。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第十一条新农合基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预算,将所有新农合基金收入全部缴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双印鉴”和“对帐单”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内控、审计、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