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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农2008503号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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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农2008503号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18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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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农2008503号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重庆市乡镇企业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8〕50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畜牧)局(委、办)、农综办、乡镇企业局、扶贫办、林业局、供销社、民宗委、人民银行各级支行: 为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根据财政部关于贴息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批示,从2009年起对农业产业化投入,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取消财政直接补助,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对此,我们针对《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财农[2004]394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有关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规定,为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资本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三农”,特设立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第三条 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已付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供销产业化资金、林业产业化资金、扶贫产业化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四条 贴息对象。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申报市农委产业化项目的必须是市级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市农业、乡镇企业担保公司取得贷款担保的企业和重庆市农业产业化30强龙头企业。第五条 贴息条件。凡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示范企业;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10万元以上(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市级贫困县可适当放宽);龙头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7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龙头企业才能申报贴息资金。第六条 贴息内容。下列贷款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可申报贴息资金: (一)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征租地贷款除外); (二)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种子)贷款; (三)农产品收购贷款(烟叶收购贷款除外); (四)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房地产贷款除外);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申报程序。(一)龙头企业申报贴息资金。按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龙头企业每年根据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指南》,在1月底前向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龙头企业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一),同时附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利息结算清单、贷款卡号、贷款密码复印件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三份、财政部门一份。龙头企业应在贷款银行开设利息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