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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请示制度(精简篇).doc

上传人:mxh2875 2015/12/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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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委请示制度
县委请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县委有关工作的请示程序,提高县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请示主体
(一)向县委请示的主体: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中央、省、市属驻XX单位党组织。
(二)向市委请示的主体:县委。
第三条请示事项
(一)向县委请示事项: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需要县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向市委请示事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大活动的举办;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县党代会召开的时间、代表的名额和县委组成人员的名单;有关干部的、任免、奖励和处分;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坚持及时准确、一事一请示和逐级请示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请示事项一般应在上级批准答复后实施。
第五条重大事项、涉及政策方向、需要授权批准的事项等,应书面请示;一般事项、事务性工作、只需要解决一些疑难问题的事项等,可作口头请示。
第六条需上级批复的重大问题,应提前请示;遇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请示。有职能归口和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文要求
(一)向县委请示的事项中,必须经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向县委行文;其他一般性或不要求作为重大决策的请示事项,向县委办公室行文。
(二)向市委请示的事项中,必须经由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向市委行文;其他一般性的请示事项,向市委办公室行文。
第八条对下级上报的一般性请示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需要多位领导审定的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紧急事项、突发性事件和抢险救灾等请示,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办理期限最迟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确因事情复杂,需较长时间调研、决策的事项,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先以口头形式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