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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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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docx

上传人:luyinyzha 2019/8/14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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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发布单位】81702【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8]36号【发布日期】1998-09-18【生效日期】1998-09-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6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制定的《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好用好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安排原则第一条第一条专项资金投入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确定的范围之内,原则上只安排前期工作充分且1999年年底前能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项目。国家计划外以及预期内无法投入使用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第二条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安排达不到防洪标准、险情严重的重点堤垸及保护重要城市和重要交通干线安全的江湖堤防加高加固、四水干流卡口河道拓宽、疏浚等重点项目,不搞地区平衡。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必须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后才能施工。为使项目尽快启动,可适当简化项目前期工作步骤,子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报告,由地市州计委、水电局初审后,报省计委和省水利水电厅审批。也可由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授权地市州计委、水电局审批。财政部门参与相关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勘测设计工作要按国家规定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长江干流工程及湘资沅澧四水治理工程由省水电勘测设计总院承担。第五条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长江干流及四水治理由省计委商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安排,其他项目由当地政府另行安排,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工程设计费用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紧核定,不得突破。第六条第六条水利项目专项资金的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向上级计划、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申报。其中湘资沅澧四水治理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水利水电厅、省财政厅按突出重点的原则先提出安排意见,项目所在地计划、财政、水利部门据此联合上报建设计划。第七条第七条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由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划并结合地市州上报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具体到子项目的投资计划由省计委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联合下达。其中重点项目(项目名单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批下达。第八条第八条为加强项目管理,投资较大的岳阳、益阳、常德等地市要成立由计划部门牵头,财政和水利等部门参加的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第九条第九条项目所在地计委要会同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编制项目具体实施计划,报上级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备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