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离婚协议书造假从蹊跷的离婚伪造证据案谈起从蹊跷的离婚伪造证据案谈起来源:作者:内容简介:简单的离婚案件却一波三折,科学鉴定去伪存真。明明是伪造证据法院却不能认定。伪造证据何时休?是法律软弱还是有空可钻?主题词:离婚伪造证据诈骗本是一起简单的离婚诉案,双方都是再婚,各带一女孩,婚后没有财产及子女,结婚不到八个月便诉讼离婚。婚前财产清楚,又不涉及子女抚养,然而庭审却一波三折,历时一年半才终结。笔者作为原告马某(男方)的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有必要将这起颇具戏剧性的案件展示给大家,以供交流与借鉴。,同年4月20日登记结婚,5月1日被告过门与原告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并各带一女,婚初两人感情一般,不久即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4年11月与被告分居生活,搬出另住,并于200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居住在马某所在煤矿宿舍楼一套。原告主张该房及房内家具、电器等财产系其与前妻离婚时,协议约定归其所有,并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与前妻)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却主张该房及房内马某的所有财产属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并提供协议书一份,内容是:“马某与王某自2004年4月20日结婚后,马某现有的楼房、工资及家中马某所有财产归马、王二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称该协议书由其书写后,原告按的手印。被告还主张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提供借条一张,上面记载:今借刘某(系被告姐夫)现金10000元,为马某还债,借款人是王某,借款时间是2004年6月14日。被告称马某知道该借款,“借款人”上面的手印是原告所按,是被告先写的字,原告后按的手印。原告对协议书及借条坚决否认,理由是上面均没有自己的签字,从来不知有此协议书和借条的存在,也未按过手印。协议及借款都是被告一手捏造的,目的无非是想侵占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具有高中文化,难道还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此规定,如果协议书是真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无疑将要分割房屋的一半给被告。马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威胁!,被告申请指纹鉴定。法院遂委托市公安局进行技术鉴定,一个月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协议书和借条上的指纹均系马某右手食指所留。马某一时丈二和尚摸不着了头脑,自己什么时候按过手印?自己的手印怎么到了协议书和借条上?马某纵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楚了!被告王某一再声称是她书写了之后,马某认可才按捺的手印,个别具体细节则记不清了。虽然有种种疑点,比如为什么没有马某的签字?借款的详细来源、去向?按手印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在场人有谁?但这些疑问都不能推翻马某的手印。顿时马某成了众矢之的,亲戚朋友、法官,就连笔者都对马某的陈述产生了怀疑,马某是诚实的吗?,并要求重新鉴定。针对原、被告的陈述及发现的疑点,笔者拟定了一份详细的《司法技术鉴定申请书》。鉴定要求为:“?,还是先书写的文字???“马某”指纹按捺距今时间?”法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先对前两项要求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借款人”字样处红色指印形成在前,“借款人”字样形成在后;书面协议书中落款“马某”字样处红色指印形成在前,马某字样形成在后。至此案情已经明朗,后几项鉴定已无必要。面对重新鉴定结论,王某仍然支吾坚持说是其先书写了文字,马某后按捺的手印。司马昭之心路人已知,被告伪造证据企图侵占原告合法财产的阴谋暴露出来。原告当即强烈要求对被告等人串通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制裁,给予拘留或罚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法庭没有采纳。:关于协议书和10000元借条,由于被告的陈述和鉴定结论明显矛盾,协议书和借条有不实之处,故对协议书和10000元借条不予认定,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如下:。。马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得到了弘扬,法治的精神和权威得到了较好的传播,其效果远比几十堂法制课要好得多。(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是伪造证据?法院最终没有对王某予以制裁,原因是没有认定王某的行为是伪造证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