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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启动方式暂时不宜变革程序启动侦查程.doc

上传人:tiros009 2014/2/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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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启动方式暂时不宜变革程序启动侦查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侦查程序启动方式暂时不宜变革
侦查是侦查主体为收集证据,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由于侦查权力本身具有的主动性、扩张性及对涉诉当事人的损害性,各国法律都对侦查程序,包括启动、运行、终结等作了严格的法律限制,体现了“以程序制约权力”这一现代司法理念。
从立法的角度考察,各国侦查程序的启动方式大体可分为机动型启动方式和程序型启动方式两种。机动型启动,其程序的启动没有严格的限制、没有法定的程序,启动具有主动、简单、快捷的特点。适用这种启动方式表现为:侦查主体获得犯罪消息,即进入侦查程序进行侦查。在这里,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上更侧重后者,案件的迅速侦查成为当务之急;在进入侦查程序后,公正又成为主旋律,严密的程序设置、对公民权利的周全规定、对侦查权力的严格限制为实现公正铺垫了厚实的制度性基础与坚实的法律保障。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均实行机动型启动方式。
程序型启动方式,即是侦查程序的启动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方可进行,如立案程序,包括对犯罪材料及其来源的审查、处理、对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等。采此种类型的国家在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动上应该说比较谨慎,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上,对公正给予比较大的关注。实行此类程序的国家是前苏联及全面承受前苏联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亦归属于此种类型,侦查程序的启动以立案程序为前提,其价值取向在于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不受任意启动的侦查行为的非法侵害和骚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初始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所有案件只有经过立案,才能进入侦查阶段进行专门调查活动或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目前,这一程序在学界已遭非议。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案程
序本身存在颇多弊端,实践中也促成了“不破不立”的现象,应予以取消,代之以相对简化的案件登记制度。
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看,废弃“立案”程序,转而采纳西方国家的那种机动型方式在我国条件尚未成熟,在目前情况下仍以采用模式型方式为宜。首先,取消立案程序,侦查主体可随意打开“侦查”这道闸门,势必使更多人被不经意地卷入到刑事诉讼中去,在后续程序即侦查、起诉、审判的设计还未全面考虑嫌疑人基本人权、程序制约机制弱化、刑事追究对象权利被压抑或削弱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微弱的权利与强大的国家机器权力相抗衡,其结果显而易见。
其次,从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