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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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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雪锅炉登记证注销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依据《关于限期拆除我市2014年以来新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知》(沈蓝组办[2017]100号),《新民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我市目前还有王雪的1台锅炉,因锅炉使用单位失联的原因,未办理注销手续。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1015号规定,我局采用公告方式对王雪的锅炉(锅炉型号YGL-700MA,注册代码13202101002014040001)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特此公告。附件1《关于限期拆除我市2014年以来新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知》(沈蓝组办[2017]100号)附件2《新民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附件3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1015号附件1附件2附件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使用登记(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二)锅炉。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办理使用登记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三)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管理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只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条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四)车用气瓶。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五)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六)变更登记。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两种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时,可以一并办理,简化程序。二、关于证件和牌照(一)证件和牌照有效期。《使用管理规则》施行以前,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已经发放的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继续有效。(二)使用登记证补发。《使用管理规则》施行以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尚未发放使用登记证的,登记机关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补发新格式的使用登记证。(三)使用标志和牌照发放。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锅炉定期检验后的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签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四)证件和牌照补办。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遗失或损毁补办时,补办程序、资料要求由登记机关自行制定。遗失补办时,不得要求申请单位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三、关于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使用单位配备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四、关于气瓶和压力管道年度安全状况气瓶、压力管道年度安全状况报送内容可参照附件1。五、关于特种设备代码特种设备(气瓶和压力管道除外)代码的编写方法见附件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编写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六、其他有关问题(一)2017年1月16日以前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与《使用管理规则》不一致的,以《使用管理规则》为准。《使用管理规则》未规定,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