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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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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459972402 2019/9/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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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 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 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 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 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 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第四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五条 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 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 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第七条 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 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 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 5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第八条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按规定办理审批。其中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按规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第三章 基本建设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铁路发展规划是铁路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第十条 国家审批和核准项目由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完成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总公司评审后编报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上报。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上报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与省级政府联合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会同地方投资人联合上报。所属企业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权限自行审批。第十一条 国家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总公司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组织完成并初审后报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其他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