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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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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9/11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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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处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一、病假期间扣发规定:(1)月内累计病假11天及以上或连续病假半个月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金余额”和“其它”。(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部分,下同)的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3)工作年限满十年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4)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按比例计发后,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一起按比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