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面设置为仿宋四号字每页32字×28行,如有调整,答题完毕时必须恢复为上述设置。答卷只骑缝第一页,第二页起不必再自行预留骑缝空间)
答:
一、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南市检刑审(2001)23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犯罪嫌疑人:王涛
案由:挪用公款
收案时间:
强制措施:
侦查部门承办人:
(受案及告知情况。略)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略)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略)
三、侦查部门认定的事实
(略)
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及自行补充证据情况
(略)
五、工作情况
(略)
六、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涛大学毕业后到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工作,1990年7月-1991年8月任该公司工会主席。1992年7月5日,冶金公司出资400万元,南海市耀华水泥厂(集体企业)出资100万元,联营成立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犯罪嫌疑人王涛任宝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宝光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及经南海市建材局同意,1993年8月,宝光公司投资100万元,成立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挂靠宝光公司,王涛任负责人。1996年1月,经南海市建材局同意和试验所职工大会决议,试验所进行股份制改造,王涛购买试验所70万元股份,其他人购买30万元股份,王涛任试验所经理。1999年,试验所退还了宝光公司投资的100万元资金。
1997年,试验所从宝光公司以研制费的名义借了200万元,一直未还。到1999年初,宝光公司共收回1500万元销售款,并在宝光公司注了账。1999年1月15日,王涛让宝光公司会计宋宗永(兼任试验所会计)从宝光公司拿出700万元,用于试验所开支。1999年底,当宋宗永告诉王涛试验所借宝光公司200万元及王涛从宝光公司拿走700万元的账没有平时,王涛让宋宗永从别的方面处理一下账。宋宗永提出改账,或者把宝光公司账页中的收款凭证抽出来放到试验所的账上,王涛告诉宋宗永看着处理,后宋宗永更改了宝光公司的账务,并做假账平了宝光公司的账目。1999年初,宝光公司支付南海市科教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科教公司)500万元用于十辆购买搅拌车,而王涛从试验所拿出50万元支付给科教公司购买搅拌车。2000年,王涛将十辆搅拌车登记在试验所名下,作为试验所的固定资产。为了平账,王涛让宋宗永宝光公司的500万元改成50万元以损耗费用票据结平了账目。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挪用公款犯罪问题立案侦查,经工作将王涛抓获。
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王涛身份证据
1、王涛干部履历表,侦查卷74页
2、冶金公司关于王涛人事组织关系的证明,侦查卷48页
3、冶金公司关于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明,侦查卷49页
4、冶金公司任命名单,侦查卷53页
5、宝光公司董事会文件“关于王涛同志任职通知”, 侦查卷54页
6、试验所全体职工大会决议,侦查卷63页
7、宝光公司营业执照,侦查卷68页
8、试验所营业执照,侦查卷71页
9、王涛于2001年7月23日向李敏、严东供述,侦查卷4-5页
10、隋如好于2001年7月25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28页
11、杜得林于2001年7月26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31页
12、赵勇于2001年7月24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20页
13、赵海于2001年7月24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21页
以上证据证明了王涛从1985年10月至1991年8月在冶金公司工作,1991年8月任冶金公司工会主席,1992年8月任宝光公司董事长兼经理,1993年9月,任试验所法定代表人,1996年1月,任试验所经理,以及王涛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宝光公司财物性质及试验所性质证据
1、冶金公司性质
(1)冶金公司的营业执照,侦查卷69页
(2)赵海于2001年7月24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23页
(3)冶金公司出具的关于王涛文体身份的证明,侦查卷49页
以上证据证明了冶金公司是国有公司。
2、宝光公司性质
(1)冶金公司与耀华水泥厂的联营协议,侦查卷51-52页
(2)王涛于2001年7月23日向李敏、严东供述,侦查卷5页
(3)赵勇于2001年7月24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20页
(4)赵海于2001年7月24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23页
(5)王益明于2001年7月25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25页
(6)隋如好于2001年7月25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27页
(7)杜得林于2001年7月26日向陈兵、吕晨陈述,侦查卷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