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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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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9/2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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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参保个人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在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旗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对乡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第四条 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设备、人员等条件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第五条旗县区、苏木乡镇两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城-1-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附件)及时进行归档,归档材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准确。各级经办机构要在每年的 5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形成的养老保险材料的归档和规范整理工作。第六条各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件及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资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重要的电子文件材料要同时打印出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第七条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律和特点,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分类目录和归档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 10 年、30 年、50 年和 100 年四个保管期限。第九条旗县区和各苏木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库房要坚固耐用,库房面积要满足未来 5—10 年存放档案的需要,档案库房要达到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虫、防鼠、防尘等安全保管要求。第十条旗县区、苏木乡镇两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资料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鉴定制度,做到执行-2-得力。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到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及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鉴定后提出处理意见。鉴定中如发现保管期限划分过短,应及时调整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按照档案鉴定销毁程序,提出销毁申请,编制销毁清单、销毁清册,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旗县区、苏木乡镇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派两人以上监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第十二条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