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际管制的行为。其犯罪特征如下: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犯罪对象是毒品,包括祖传的毒品和其他行为人所持有,又无法查明真是来源和去向的毒品。
    2、犯罪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行为。且行为人仅非法持有毒品即为犯罪既遂。但要求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持有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实际持有毒品。(3)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3、犯罪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4、犯罪主体特征是一般主体,既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持有毒品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执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作了原则性的说明。《解释》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纪要》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以上二个司法解释的要点在于:一、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已经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犯罪行为,按相应的罪名定罪;二、如果尚未或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即仅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此时应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等毒品犯罪,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如果没有或者不能查证有其他毒品犯罪目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此外,如果正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等犯罪行为,则当然按相应的罪名定罪。
掌握了上述原则之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主要就是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问题。由于毒品犯罪案件普遍具有证据少、证据收集不到位、翻供现象多等特点,实践中如何分析证据、认定事实也是很有难度的。笔者认为,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一样,毒品犯罪案件尽管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仍要坚持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按证据裁判,对任何事实、任何罪名的认定都要以证据为基础,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纯粹的推论。二是要坚持证明标准,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时不能认定,不能以案件情况特殊为由,随意降低证明标准。例如:李某某购入120克海洛因后在酒店被抓获。李先供购毒的目的是想贩卖给其朋友彭某某,后供是用于自己吸食。侦查机关收集了李购毒前与彭某某多次手机通话的详单,但未找到彭。司法人员对于此案的定性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李购入毒品的数量明显超出了其吸食所需,贩卖的可能性极大,并且李供过是想贩卖给彭,有李、彭二人的通话详单证实,应定性为
贩卖毒品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证明李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是:李某某购入毒品用于贩卖的可能性确实很大,但这种可能性要成为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