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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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近年来,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风生水起,发展潜力巨大。在目前阶段,倾向于把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统称为股权投资基金。当前,各国监管机构对于私募基金一般采取有限度的监管或豁免监管,如限制一般散户投资此类基金或者限制仅净资产具有一定金额以上之人方可投资此类基金,或者规定其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必须为经监管机构授权或合资格者方可担任。我国通说也认为股权投资基金应属豁免监管,如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起草组的负责人何小锋教授即表示“产业投资基金无需立法特别监管”[1],而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亦认为“私募基金的设立不受所有的金融法规和条例的监管,目前只受《公司法》的约束”“股权投资基金是用富人的钱筹集在一起,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完全可以约束这三方的关系”[2]。然而,我国境内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并未完全采取豁免监管的立场,如现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采取了“备案管理”,而传言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也有消息称其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则规定:
“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将由以前的审批变为核准,50亿元以下的则在地方发改委进行备案登记即可”[3]。至于依据《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即可设立,而无需履行上述备案或者核准程序,目前尚存疑问。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一般要求
由于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缺乏流动性及低透明度,加之其豁免监管的特性,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必须具有能够承担高风险并且能够在豁免监管条件下能够实现自我保护,这对于其资格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或者足够“成熟”而能够理解投资风险,或者足够“富有”从而有能力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因此,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不适合对于公众公开募集,其投资者一般都限制在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一般而言,在当代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历来被视为理性、有经验的投资者,其具有专业判断能力且有能力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披露有关信息,而富有的自然人虽然并不一定代表其具有专业判断的能力,但却较有能力吸收损失;在限制投资者范围的情况下,建立在个人信任的基础上的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机制也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正如美国总统辖下的金融工作小组所得出的结论:“私募基金对于专业投资者是适当的投资工具,因为这些基金牵涉复杂、流动性低或是不透明的投资,且投资策略并未充分揭露,因此直接投资私募基金所衍生的风险由有能力分析及承担的专业投资者来承受较为妥适。
”以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论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虽然极为广泛,但是其在标的选择上较不具市场流动性,且投资期限较长:典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多以有限合伙的形态设立,往往在设立时便设有固定的存续期间,一般为3~5年或更长,并可进一步分为投资期和持有期。在投资期股权投资基金寻找标的公司并配置其投资,在持有期则以管理投资及协助投资标的发展为主。一旦进行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仅会给予投资者相当有限的流动性,并以相当长的闭锁期限制投资者赎回,投资者无法随时要求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