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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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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10/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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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国家与相关部门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甲种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第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和储存场所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业;(四)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台帐;(五)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相关台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三)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四)根据《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 号)的有关规定,经营属于Ⅰ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及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取得《安全评价报告》。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国家、行业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发放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一点一证。第十一条 申请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递交相关申请资料;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申报接件后,转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3 份和电子版 1 份;(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附件;(三)经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