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定义1、动火作业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中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区域。二、动火区域划分各单位根据生产、维修、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要设立固定动火区、禁火区。1、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50 米;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固定动火区设明显标志,落实责任人。根据固定动火区条件,各单位确定本单位固定动火区,并报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和备案。2、固定动火区以外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1、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具体区域,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内生产设备全部停车,生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并经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外管廊上动火按有关部门确定的管廊管理范围按级办理动火审批。6、内管廊上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到动火辖区所在的车间按级办理动火证。7、各类动火区域划分后,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危险介1质管道跨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动火单位制定,并派人监护,经属地单位领导,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报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动火。8、遇法定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对动火作业实行升级管理。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在禁火区内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需执行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2、消防车道上方的管廊必须符合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小于  米的要求。在厂区管廊上面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作业证。3、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执行。5、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2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6、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7、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区域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提前检查分析,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8、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9、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隔离,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2、在生产不稳定、设备严重腐蚀情况下,不许动火。13、在生产不正常,如易燃气体排空、泄露、以及排放过程时,不准在其周围动火。14、特殊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动火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车间安全员会同保卫部、安全生产部人员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必要时派消防车到现场监护。15、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要与公司调度室及相关单位沟通,要较好平衡生产,在异常情况下能有3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