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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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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10/1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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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市党政机关干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清理整顿范围本局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秘书长及以上领导职务。二、主要内容(-)本局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即: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1•在职机关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离退休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2•机关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离退休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3•机关干部只能兼任1个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4•本局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二)兼职干部或社会团体违反《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即:兼职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三)干部兼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审批手续的。在职机关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局党组审批。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参加选举。(四)具有其他必须清理整顿情形的。三、方法步骤(-)自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局干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进行摸底自查,填写上报《县处级及以上干部自查情况统计表》和《乡科级及以下干部自查情况统计表》。(二)清理整改。对新兼职干部要严格按照新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目前已经批准兼职的干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