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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的实践论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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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的实践论认识.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0/2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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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的实践论认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矛盾论的实践论认识一对于事物内部及其之间的矛盾,如果不断的追问下去,矛盾的来源是什么,就会对矛盾产生不同的认识;它是由不同事物内部或之间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同一和不平衡即差别产生的;差别构成事物的不同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差别又是事物作为个体的独立性带来的;独立性是个体自在状态所保持的不以外界意志为转移的;而保持独立性又是自然和社会维持存在所必须的唯一要求,这就回到同一的整体性上。从这个方面看,即使我们没有找到事物之间矛盾的本源,但矛盾离事物之间关系的本质因素实在太远。那么就能够得出矛盾只能作为一种现象被提出并获得与其它普通性事物关系一样的认识方式。因此矛盾论是对事物现象的认识而不是用来看待和认识事物的理念。关于同一性的来源,同一性是主体对客体和自身的认识经过扬弃后达到的统一。它并不是在矛盾中通过对立的消除而实现的统一或同一。这种扬弃的方式其实是一种思维过程的上升;它并不是站在对立面的否定的一个处境中,把对立的一方作为某种客观的物质给予消灭,而是纳入和融合,当然它采取过思维上的否定的不断连续的发展。即同一是纯思维的结果;它是思维对自身的一种精练,所有将同一放在实存状态并成为现实行动的方式都是对这个概念的曲解。如果非要用这样的内容且必须给予概念,它就只能叫做绝对化。在对立统一的要求下,是否存在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这个现象是存在的,而且这个现象有可能向各对立方的本质方面去发展,给本质带来一定的损害。但仍应意识到,本质的东西对现象有决定作用,现象只是遮盖了本质自身,从而给主体以某个矛盾现象是主要的错误假象。因此矛盾作为现象是就其事物本质来解决的,不能把解决主要矛盾作为解决事物本质对立的手段;同时事物本质的触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所有以改造本质作为终结的行为都没有造成矛盾的终结。解决主要矛盾要涉及本质的改造,改造本质,主体亦失去其本来属性,主体不成其为原有主体。二矛盾现象的最终主体总是人的,即使是社会实体这样的主体实存,也是以有机生物这个人的主体为基础的。所以关于矛盾问题如果抛开人这个基础不论,那的确会是一种异化的形而上学的东西。矛盾是在认识中产生的,错误的认识是错误的观念带来的;但如果站在实践的角度上,错误的观念就是错误的实践方式带来的。认识和实践实际上既是一对矛盾。有一种认识论上的观点,把实践中的认识叫做从感性获得的事物,在思维中获得突变,继而成为概念。理性也就从这概念之中得到判断,这样就能够对事物本质有一个客观的把握。思维的突变,是个非常笼统的定义。从更专业的角度说,应该叫做感性直观的领悟,这是个体的先验感性,而且具备基本的形式范畴。那么这个领悟是否就能够构成概念。概念是这样形成的。当感性直观的内容或者纯思考的内容被思维所把握后,其思想过程会给予这个内容以判断,实际上既是第一认识。这个认识在思维中以自身认识的基底作为主体而认识则作为客体被观照,当认识的基底具备足够的认识能力的时候,这个第一认识中不同的部分就被思维所扬弃,认识就回到自身中来,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客观的进一步的认识即概念。这个客观指明自身认识的基底是经验认识,而这个经验认识又得自两个来源,一是自身教养、二是社会经验,它们统称为教养水平。自身教养是家庭伦理给予的、社会经验是社会伦理给予的。因此自身教养是社会经验的基础是本源性的最直接的认识参照。实践论的初始必须包含一个认识的起源即教养水平,且这个起源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