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经济学论文班级:地籍0901姓名:学号:土地利用内容提要:土地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必须归国家占有。要使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为稀缺资源的作用,必须使土地的经营和使用通过市场来配置。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继续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从根本上消除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随着时代的演进和改革的深入中国以前的土地政策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本文分别以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状况为分析对象从经济角度分析其不合理性的表现,并试图从制度方面分析起不合理但存在的原因。笔者试图通过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允许对土地资源市场化运作,并对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提出具体的运作方案已达到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实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目的。 一从产权和制度方面对我国土地得利用情况进行分析    (一)对目前农村土地利用问题的剖析    现行农村双重共经营体制的制度安排是在人民公社生产制度的基础上转变而来,其经济主体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是一种“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分散经营”的经营制度和土地共有制度,是一种多元产权格局,由于这种所有权与承包权相分离的制度安排适应了当时农业生产的需要,因此这次制度变迁是一次典型的帕累托改进,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该制度安排既坚持了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通过与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就目前来看这种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不论是在经营目标上还是在经营方法上,都已无法再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本身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来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大量的土地纠纷在纠纷中人们引用不同的合法性依据说明自己的正确,一些人援引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认为,土地是承包户在承包期间专门使用的财产,其价值应当属于承包户,另一些人援引土地法中“集体所有”条文,认为它属于村庄所有成员的共同财产,其价值应当由所有村民共同分享,还有一些人援引一般的公有制理念,认为土地是国有的,应当国家机构人员或政府来处置。这些纠纷的焦点在于使用土地产生的价值应该如何分配,显然不同的人分配规则不同。    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既模糊又不完整,产权关系紊乱,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普罗斯曼对中国七各省市240家农户的119次访谈发现农民是土地的准所有者,至少在三个方面农民的所有权不确定:(1)使用期限不足也不确定,(2)存在因人口分化而调整土地而失去土地的危险,(3)存在着因非农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危险。这说明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不是明确而永久的,据此普罗斯曼指出∶土地使用规则的不明确是土地制度不稳定的原因。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规都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这一点上看农村土地产权是明确的,但是,“集体”实质是哪一级,法律规定又不很明确,如在宪法中笼统规定“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集体,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大量调查也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相当多农民甚至认为,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多元化的所有权主体使得农村土地关系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