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52KB   页数:1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11/2 文件大小:5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机构,对我市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抽查和专项抽查。一般监督抽查是指纳入全年监督抽查工作统筹,有计划、有步骤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一般监督抽查由市局统一统筹安排,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抽查是指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年度专项抽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分区可以结合产品质量监管实际组织实施临时专项抽查。分局组织实施临时专项抽查应当报市局备案,且不得与市局组织开展的一般抽查和年度专项抽查重复。第五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第六条市局统一组织规划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复检的受理、抽查规范的发布、抽查信息管理等工作。各分局负责本辖区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上级监督抽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具体包括组织开展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送达、监督抽查后续处理等工作。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检验经费在年度财政拨付抽查经费中列支。第八条各分局应当结合市局相关工作规定,制定适用于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程序,明确分局内部各科室及监管所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第二章抽查任务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市局根据我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实际和我市产业分布状况,结合上级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布,并可根据监督实际、市场变化、社会需求等情况,对本市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市局质量监督管理处统筹制定;其他单位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需求的,可纳入市局抽查计划;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监督抽查名义或形式开展产品质量抽查工作。第十一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普遍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应当包括下列产品:(一) 儿童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二) 三年内两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同一生产者的同类产品;(三)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监督抽查的其他产品。在不与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重复的前提下,对列入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和批次。第十二条市局制定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相关要求,明确产品抽查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则。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样品抽检、复检和复查等监督抽查活动应当适用抽查规范。第十四条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发布、修订、解释由市局质量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抽查实施规范应当公布,方便受检单位、检验机构以及执法人员查阅。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为:(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二) 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产品广告宣传或者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或者产品质量承诺、合同中的质量约定;(三)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市局根据抽查计划制定产品抽查方案。抽查方案应明确产品种类、抽查范围、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产品的抽查比例和区域抽查比例、承检机构、经费安排等工作内容。第十七条各分局应根据市局抽查方案,结合辖区企业分布情况,做好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八条市局、分局、监管所以及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并将相关抽检信息及时录入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第三章抽样与检验第十九条监督抽样是指根据既定的抽查方案对受检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抽取样品提供检验的行为。第二十条抽样工作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对执法人员开展的抽样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抽样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依法成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受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在委托范围内,以市局或分局的名义实施。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