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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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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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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沧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摊点、食堂、饭店等餐饮行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第三条凡在临沧市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加工不安全的食品。所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危及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五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食药监等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监督部门举报。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所在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人员健康、产品包装等方面满足相应的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场所具备基本的清洗、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等卫生条件;生产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二)生产设备、设施要求。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包括: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原料处理、贮存与加工、包装场所应分开。(三)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或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四)人员健康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从业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五)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并符合食品包装和相应的标准要求;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遵守的规定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等台帐,其保存期限应不得低于3年。在采购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生产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所生产的食品应使用简单包装,仅限在本县内销售且必须符合卫生条件。第十一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