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
2006级法律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
标题: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
学区: 保定
班级: 2006 级法律本科班
姓名: 赵国龙
学号: 44040100078
导师: 张玉敏
试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论文提纲
一、引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沿革
实行罪行相适应原则与罪刑个别化相结合,这是当前刑事立法的一种新趋势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报应主义刑罚观与罪刑相适应
(二)功利主义刑罚观与罪刑相适应
三、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关于“罪”的理解
(二)关于“刑”的理解
(三)“罪”、“责”、“刑”的相适应性
四、结论:罪刑相适应的中国现状
(一)完善刑事立法。
(二)加强司法解释。
(三)提高执法水平
(四)设计科学的量刑方法。
试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内容摘要]从罪刑相适应观念的产生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古今中外出现了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辩哲学派力倡的报应主义;以贝卡利亚、边沁和费尔巴哈等为代表的规范功利主义和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和李斯特等为代表的行为功利主义。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目的在于保证、正义,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人权。
关键词: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罪刑罪刑相适应
一、引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沿革
罪刑相适应原则导源于罪刑相适应观念以及深植于人们心中的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进一步探寻罪刑相适应观念产生的历史渊源,则其源流可追溯至原始社会乃至奴隶社会时期仍然盛行的同态复仇习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进一步开化,人们对罪刑之相适应性的理解也逐渐发生了深刻变化。从理论上对罪行相适应观念予以阐发者,在西方首推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伦理学》一书中指出:“击者与被击者,杀人与被杀者,行者与受者,两方分际不均,法官所事即在施刑罚以补其利益之不均而遂均之。”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系统地阐述了罪行相适应思想。他在《论罪犯与刑罚》一书中写道:“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更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此外,英国的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奠基人康德和唯心辩证法的创始人黑格尔等也分别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立场系统论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并一并成为罪行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但及至19世纪末,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矛盾的加剧,近代学派即实证学派应运而生。他们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和行为人即犯罪和犯罪人是不可分割的。行为充其量只不过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危险性的表现,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危险性。刑罚的轻重不应以行为的轻重和危险性大小为根据,而应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和危险性为根据。
近代学派指出,古典学派的刑事均衡法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刑的轻重相一致,有着它所固有的缺陷,因为罪刑的严重性,由于缺乏一种一致的标准是不能予以严格限定的,要正确解决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关系也是不可能的。“即无绝对的或客观的标准以决定刑罚与犯罪之比率,刑罚上之正义便成为偶然之侥幸之事了。”从近代学派的观点看,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不可能存在也是不应存在的。
近代学派的理论,适应了加强刑事镇压的要求,他们提出的刑法改革,如缓刑、减刑、假释、累犯加重、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等,已成为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内容。显而易见,这些新的刑罚制度都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矛盾的。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毕竟反应了刑法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对准确的打击犯罪,是有力的保证。这是近代学派的种种批判所无法否定的。
实践经验证明,罪刑相适应原则毕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近代学派倡导的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或危险性为基础的刑罪个别化所无法取代的。从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因而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个正确的前提得出的结论,不应该片面夸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决定性作用而把行为贬低为仅仅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表现,而应当把二者的结合和统一作为量刑的根据,即实行罪行相适应原则与罪刑个别化相结合,这是当前刑事立法的一种新趋势。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仍是一个以行为为中心并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建立的罪刑关系的体系。因此,罪刑相适应原则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所接受,成为当代各国刑法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从罪刑相适应观念的产生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立于不同立场,从不同角度对罪刑相适应进行了研究,可谓观点纷呈,学派林立。“绝对论”的首倡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刑罚是犯罪的逻辑结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