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行对公司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四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讲究道德,廉洁奉公、钻研业务、爱岗敬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条件另行确定。
第三章贷款业务种类
第七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八条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九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十条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二条 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以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抵押贷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凭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格,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
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内。
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
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
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
第十七条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用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