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2014自考《合同法》串讲讲义(1).doc

格式:doc   页数: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4自考《合同法》串讲讲义(1).doc

上传人:zhuhl0912 2014/3/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4自考《合同法》串讲讲义(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自考讲义(一)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考情分析:
本章是学习合同法的基础,通过本章学习,要求考生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之债及其特征,合同关系的要素及其相对应性原理,合同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多以单选、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如:【09、1单选】、【08、10单选】、【08、1单选】、【05、10单选、论述】、【04、10单选】、【03、10单选】、【02、10单选】。
串讲内容: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我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第一,合同是一种合意。
主要表现在:
其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其二,各方当事人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
其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直都协议。
第二,合同是发生在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不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机能发生当事人之间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意志而产生的,而不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的单方的债务免除、单方允诺、抵销等都不是合同行为。
第三,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的,这就是说,一方面,尽管合同主要是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但又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二、合同的分类(重点)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点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