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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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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研究.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25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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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研究《成都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研究》------------------------------------------------------------------------------作者:周向阳律师日期:2014-07-20(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实施转让行为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只实施非法倒卖行为的,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又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定罪标准)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费用。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目前我国主要实行出让和转让两种形式,它们是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其目的就在于保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使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严格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谋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出于牟利的目的而积极地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没有牟利的目的,即使非法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如擅自无偿赠与土地使用权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当从三个方面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