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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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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12/21 文件大小:1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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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桃源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行政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根据村级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实行村级财务“双代理”(以下简称“双代理”)。第四条坚持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村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不集中、不平调。属于村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村级按规定程序审批。以村为单位进行财务核算,各村要对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村级的债权、债务仍由各村享有和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进行村级财务统一管理,规范村级会计基础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在乡镇同一金融机构开设“村级补助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归口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督促、指导各乡镇“双代理”服务工作。第六条“双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聘请业务人员,具体负责“双代理”日常工作。第七条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各村设现金日记账、资产物资和债权债务辅助明细账,并及时与“双代理”服务机构对账。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八条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两上”、“两下”的要求编报预算。第九条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细化到功能科目及经济类科目的最末级。第十条支出预算坚持“保误工补贴、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根据村级实有财力,统筹安排,合理开支。第十一条村级年初预算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准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按程序报批。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培植财源,增加收入。严格规范村级财务收入行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及财政其他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收入、集体资源发包收入、门店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及投资收益、各种代收(代管)资金、借贷资金、社会捐赠、救济和扶贫款及其他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各项收入。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付款方有银行账户的,其收入必须通过付款方银行账户划转“乡级结算专户”,实行非现金结算。付款方无银行账户的,收取的现金必须缴入“乡级结算专户”,300元以内的(含300元)3日内缴存,300元以上的收款当日内缴存。严禁以收抵支,截留、挪用、体外循环。第十五条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乡镇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严禁公款私存,禁止设立“小金库”。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出具正规的财政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或用白条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七条坚持节俭、高效,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防止和杜绝各种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现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第十八条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村级年初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做到无预算的支出不办理,超预算的费用不列支。第十九条严格报销审批程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支笔”审批: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含往来款项),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在证明人签字后,由村分管财务的负责人逐笔审批签字。集体审批: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除进行“一支笔”审批外,另由村委会集体审批签字。监督审核:村级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村级报账员方可进行报账申请。代理复核:村级报账员在报账前,必须根据审批和审核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填写“村账乡代理报账申请单”,由“双代理”服务机构进行资金复核。在“报账申请单”上,分别由村级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报账员、“双代理”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复核签字后,方能报账。在1万元以上的单笔非生产性支出和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审批、审核、复核,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项支出凭证(含往来款项)不准列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审签不按